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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发文:凭第一次处方 药店便可长期卖药
2019-12-06

10省发文 ,放开药店处方药销售 ,对于长期稳定服用处方药的慢病患者 ,处方只用一次 ,药店便可长期售药了。

 

凭第一次处方 ,便可长期卖药

12月3日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并就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提出了9项措施。

其中 ,《意见》第8项“创新药品服务新模式”明确 ,“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 ,零售药店可建立患者档案 ,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 ,可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 ,药店每半年或根据患者处方变化情况对留存档案进行更新 ,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根据以上要求 ,这也意味着 ,针对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患者 ,药店只要在第一次留存了处方信息 ,建档以后 ,便可长期销售这名患者所需的处方药了。

 

10省发文 ,放开药店处方药销售

无独有偶 ,就在前一天 ,安徽省药监局印发的《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明确 ,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为慢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减少慢性病患者频繁去医院就诊次数 ,多方式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而且 ,该举措还谈到 ,“ 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慢性病患者处方(病历) ,以后购买同一药品 ,可不再要求出示处方 ,购买数量不超过原处方(病历)载明的用量 ,如购买的处方药品发生变化时 ,应当要求患者重新提供医疗机构医师处方 ,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销售。”

除此之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也在最近发布了类似的措施 ,该措施第9项“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提及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和档案管理制度 ,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 ,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 ,对建档患者调方期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在同一连锁品牌旗下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 ,可不凭处方 ,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但销售频次、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使用量。

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 ,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特殊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销售。

其实 ,提出该项举措的还不只有以上三省 ,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梳理发现 ,截止目前 ,还有7个省级行政区明确表态 ,零售药店给慢性病患者建档管理 ,即可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具体如下:

 

3大利好 ,陕西省零售药店请收下

此外 ,《意见》提出的利好消息还不止这一个 ,比如 ,《意见》第一项“调整药品经营审批机制”指出 ,药品零售门店可根据需要 ,综合报送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一次性受理并组成联合检查组一次性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合格者统一制证并送达企业 ,证件办理时间不超过其中最短的证件法定办理时限。

对于零售药店仓储资源的有效整合 ,该《意见》谈到 ,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可不受区域限制 ,集中统一配送药品。连锁总部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跨区域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置零售连锁企业分部 ,可以单独设立仓库。

同时 ,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还可在超市设置专柜或在大型公共场所内设置24小时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方便消费者购药。

10省发文:凭第一次处方 药店便可长期卖药

10省发文 ,放开药店处方药销售 ,对于长期稳定服用处方药的慢病患者 ,处方只用一次 ,药店便可长期售药了。

 

凭第一次处方 ,便可长期卖药

12月3日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并就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提出了9项措施。

其中 ,《意见》第8项“创新药品服务新模式”明确 ,“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 ,零售药店可建立患者档案 ,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 ,可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 ,药店每半年或根据患者处方变化情况对留存档案进行更新 ,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根据以上要求 ,这也意味着 ,针对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患者 ,药店只要在第一次留存了处方信息 ,建档以后 ,便可长期销售这名患者所需的处方药了。

 

10省发文 ,放开药店处方药销售

无独有偶 ,就在前一天 ,安徽省药监局印发的《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明确 ,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为慢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减少慢性病患者频繁去医院就诊次数 ,多方式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而且 ,该举措还谈到 ,“ 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慢性病患者处方(病历) ,以后购买同一药品 ,可不再要求出示处方 ,购买数量不超过原处方(病历)载明的用量 ,如购买的处方药品发生变化时 ,应当要求患者重新提供医疗机构医师处方 ,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销售。”

除此之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也在最近发布了类似的措施 ,该措施第9项“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提及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和档案管理制度 ,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 ,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 ,对建档患者调方期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在同一连锁品牌旗下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 ,可不凭处方 ,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但销售频次、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使用量。

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 ,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特殊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销售。

其实 ,提出该项举措的还不只有以上三省 ,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梳理发现 ,截止目前 ,还有7个省级行政区明确表态 ,零售药店给慢性病患者建档管理 ,即可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具体如下:

 

3大利好 ,陕西省零售药店请收下

此外 ,《意见》提出的利好消息还不止这一个 ,比如 ,《意见》第一项“调整药品经营审批机制”指出 ,药品零售门店可根据需要 ,综合报送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一次性受理并组成联合检查组一次性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合格者统一制证并送达企业 ,证件办理时间不超过其中最短的证件法定办理时限。

对于零售药店仓储资源的有效整合 ,该《意见》谈到 ,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可不受区域限制 ,集中统一配送药品。连锁总部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跨区域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置零售连锁企业分部 ,可以单独设立仓库。

同时 ,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还可在超市设置专柜或在大型公共场所内设置24小时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方便消费者购药。